乘客条款

1.相关规则和规章

1.1 本旅行套餐(包括一次航行)销售合约不仅受到此处指定的通用条款的约束,同时也受组织者的手册、传单、目录以及组织者向乘客提供的其它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其它条款的约束。
1.2 上述通用条款中的单个条款应视为相互独立;单个条款或段落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应导致上述通用合约条款的其它任何条款或段落的无效。

2.合同的成立

2.1 直接向组织者预订的乘客,预订要求必须采用特定表格(电子版本也可使用),其中的所有部分均需填写,同时乘客必须签署(或点击确认)表格。
2.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网络(「在线」)销售的旅行套餐应视为在意大利销售,相关合约也应视为在意大利签署。
2.3 是否接受预订应视供应数量而定。只有在组织者一方予以确认后(可采用在线方式)方可视为完成预订。预订应受乘客一方支付 3.1 条所述支付条款的约束。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将导致预订的取消。
2.4 特别优惠或是与手册/网站公布内容不符的特惠条款均应受到供应情况及时间的限制,应符合组织者在各个时期订立的条款,并由其单方面决定。
2.5 在为预订名单上的一位人士进行个别预订时,办理预订的人员应保证其具有代表上述人士行事的必要权利,并且其可保证预订名单上的人士将承担所有合约责任。
2.6 未成年进行的预订恕不接受。依据上述 2.5 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进行的预订必须透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具有必要权利的其它成人进行,并且只有在该未成年人与至少一位家长或对此未成年人承担所有责任的其它成人同行时方可接受预订。
2.7 由于船舶没有装备帮助孕妇或分娩人士的设施,因此到预定的航行结束之日已经怀孕 25 周的乘客的预订申请将不被接受。登船时,孕妇须出示医疗诊断书证明母婴身体状况均属健康且适宜旅行。该诊断书还应包括预产期。对于整个航行期间或航程结束后产生的与各妊娠阶段相关的任何并发症,组织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年龄未满 6 个月的婴儿不得登船。对于 15 天或更长时间的巡游,此最低年龄限制将提高至 12 个月。
2.9 船上配备可供残疾人士膳宿的客舱的数量有限。同时,并非船上所有区域及设备均可供残疾人士使用,并非船上所有区域均配有接待上述人士的特殊设备。因此,必须在上述供应数量的范围之内方可接受残疾人士的预定,必要时,还应要求残疾人士与能为其提供所需帮助的人员同行。组织者不会承担为残疾乘客安排其它船上或陆上活动的责任,也不会为上述人士难以或无法享受旅行套餐的服务以及活动承担任何责任。
2.10 合约签订之时,每位乘客均应将可能需要特殊照顾或帮助的任何可能的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告知组织者,并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随身携带必要的自用药品和医疗器具。生理或心理状况无法参加航行或可能对其自身或他人造成危险、或是需要船上无法保证的照顾或帮助手段的乘客恕不接受预订。
2.11 组织者应该在航行开始之前的恰当时间将合约档、手册、Costa Crociere 网站或其它沟通方式中未包含的任何与航行的有关的信息告知乘客。
2.12 组织者保留针对特殊种类合约,例如团体或奖励,违反上述通用条款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条款会在各个时期特别指出。

3.付款

签署合约之时必须根据约定或组织者指定的期限内支付船票款。在上述指定日期未能支付上述款项余额的行为根据终止条款将会导致预订的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组织者有权要求对所造成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作为合法登船凭据的船票将在付清余款后交给乘客。

4.价格

4.1 价格为组织者提供给客人的舱位预订信息表中所注明的金额。该产品目录注明的价格不包括 1) 行程结束时在船上支付的酒店服务费,详细内容请见组织者不时公布的价格提示。客人无需向船员支付额外的服务费;2)邮轮上收费项目、岸上游以及其他注明在舱位预订信息表中的费用。
4.2 产品的价格将可能在开航 20 天前进行修改。价格的变化主要与以下几种情况的价格浮动相对应,1) 原油价格;2) 服务税费(如港口的靠泊、登船、离船税费);3) 其他客观因素。 在情况(1) 下,如果燃油费的增加幅度在 10%以内,那么邮轮票价将不会增加。如果燃油费用的增涨等于 10%,那么邮轮票价也将相应增加 3% (输送、税收和其他添加项除外)。在燃油费用的增加幅度高于 10% 的情况下,邮轮票价将从 3%基准开始成比例地增加。例如:燃油费用增加 15% --> 邮轮票价将有 4.5%的涨幅; 燃油费用增加 30% --> 邮轮票价在该产品目录价目表(2009 年 2 月初版)中将上涨 9%,因考虑到 Platts IFO 380 热那亚平均价格燃油费用为每吨 221,52 欧元,汇率为 1 美元 = 0,78 欧元。情况(2) 邮轮票价的增幅将与整个税费的增幅相当。
4.3 价格应视为单人价格。但是,在其它房客退出或取消之后成为客舱唯一房客的乘客应该支付单人客舱的差额部分。

5.旅行变更

5.1 组织者在出发之前被迫对合约要件(包括价格)做出任何重大变更时,应立即通知乘客。此时, 10%以上的涨价幅度应视为重大变更,涉及整个航行基本要素的显著变化也应视为重大变更。在此特别说明,以下情况不应视为重大变更:(i) 根据第 5.4 条规定调换船舶;(ii) 根据第 5.5 条规定改变邮轮的航线;(iii) 根据第 12 条的规定调换舱位;(iv) 船上演出计划以及其它娱乐形式的调整。
5.2 在收到有关重大变更或者价格上升超过 10%的通知后,乘客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其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以便按照本条款与细则进行处理。否则应视为接受上述变更。
5.3 组织者(因乘客之外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约所列基本服务并导致行程无法执行时,应该在航行技术以及安全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其它替代方案。无法提供替代方案且行程已无法继续时,组织者应该提供一种与原先预计返程方式相同的返回出发地点,或是前往双方同意的另一地点的交通手段,但是本方案必须出于客观需要。在扣除组织者在任何情况下实际已支出及无法退还的费用之后,组织者应该向乘客退还剩余费用。
5.4 出于技术运行原因或者船舶安全的需要,组织者有权以另一同类船舶取代原定船舶。
5.5 组织者和代表组织者的船长有权因不可抗力、乘客生命健康及安全和船舶及航行的安全原因而改变邮轮航线,乘客应予以配合。
5.6 请注意,任何客舱人数的变更(同一舱房减少或增加客人人数),或客人类别变更(如成人更改为儿童等)都将根据系统实时价格进行重新定价,除取消、新增或变更客人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外,其余出行客人都将可能产生新的差价。请在确认前留意Costa-Extra系统的价格更新提示,或与商业运营中心进一步核实操作。

6.乘客取消行程

6.1 在得到上述第 5.1 条所述的要素变更通知之后,乘客可以选择组织者提供的近似服务标准的替代套餐,或者按照本条款与细则约定或组织者公布的该航次具体处理方案另行执行。
6.2 若乘客并非因为第 6 条中前述条款规定的原因而取消行程的,其应支付如下款项:
非环球航程
若在开航前 60 天以前(含第 60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不需要支付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59 天至 41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2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40 天至 28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4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27 天至 14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6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13 天至 7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8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6 天或开航当日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10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6 日内解除合同,或没有在开航时准时出现,或在开航后无论以任何理由放弃旅行的,乘客无权要求补偿任何价款,同时必须支付全额船票价款。

环球航程
若在开航前 120 天以前(含 120 天)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15%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119 天至 90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2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89 天至 60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包船票价值 4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59 天至 45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6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44 天至 28 天内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8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 27 天至开航当日取消行程,乘客应支付船票价值 100%的取消费;
若在开航前27日内解除合同,或没有在开航时准时出现,或在开航后无论以任何理由放弃旅行的,乘客无权要求补偿任何价款,同时必须支付全额船票价款。

7.替代

7.1 乘客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旅行计划时,可以由另外一人(“受让人”)来取代,前提是:(1)在预定出发日期之前的 10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组织者,同时提供受让人的详细数据;(2)不存在护照、签证、健康证明、酒店膳宿、交通服务等方面的障碍,或者任何其他情况使得受让人无法替代取消享受旅行套餐的乘客(; 3)受让人向组织者支付产品目录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替代有关的费用。
7.2 乘客在任何情况下,需支付每人 200 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乘客还应与受让人共同负责支付余款以及前款 7.1(3)所列费用。
7.3 只有依据前款进行合约替代时船票方可转让。
7.4 上文涉及的替代权利须遵守各项规则中的例外与限制条款,需特别考虑构成套餐一部分的个人服务中的安全条款。
7.5 若取代不是因为乘客客观上无法参加旅行计划或乘客在第7.1 条规定的时限之后才告知组织者该取代的,该取代应被视为乘客取消了原行程并且受让人重新预订了一个新的旅游计划。故取消行程的乘客应支付第 6.2 条规定的金额,而取代的一方应支付全部款项。

8.无法执行

8.1 组织者在出发之前因乘客之外的任何原因宣布取消原套餐时,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乘客提供近似服务标准的替代套餐,组织方需给与乘客选择替代套餐或者根据以下条款中指定的形式获得退款的权利。
8.2 除非因为不可抗力、事故、参加人数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等其他非由组织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事宜,或是乘客一方拒绝接受组织者提供的替代套餐,否则按 8.1 条取消旅行套餐的组织者必须向乘客退还乘客有效支付中组织者有效收到的数额。
8.3 在不可抗力、事故、参加人数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等其他非由组织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事宜以及乘客一方拒绝接受组织者提供的替代套餐的情况下,乘客仅有权获得扣除组织者实际已支出及无法退还的费用后的剩余费用。

9.乘客的义务

9.1 依据国籍的不同,乘客必须持有进入途经各国的个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文件,以及可能需要的旅行、过境签证、健康证明。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手册/网站中提供的本方面的信息仅针对手册/网站发行国家的公民。
9.2 乘客的行为不得危及安全、和平以及其他乘客享受邮轮旅游,并应遵守通常审慎勤勉的原则、组织者发布的所有指令以及有关旅行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条文。
9.3 未经组织者书面同意,乘客不得携带商品、活动物、武器、弹药、易爆炸物、易燃、有毒或危险物质上船。
9.4 乘客应对因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给组织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在此特别说明,乘客应对船舶或其家具、设备、其它乘客以及第三方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应对因乘客原因造成的组织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航行途径任何国家的港口、海关、健康或其它当局的所有过错、罚款以及费用的承担责任。
9.5 乘客还应向组织者提供其拥有的(依据本通用条款第 13.4 条)可以针对导致其遭受任何损失的第三方行使代位权利的所有文件,各种信息以及要件,并且应为代位权利遭受的任何伤害对组织者承担责任。
9.6 乘客应向组织者提供各种必要信息,以便其履行自身的安全义务。

10.船长的权利

10.1 船长可全权决定在没有引航的情况下开航、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拖轮或为其它船舶提供帮助、偏离正常航线、进入任何港口(不论其是否处于航线之上)、为了继续航行而将乘客及其财产转移至另一船舶。
10.2 乘客必须服从船长在船舶安全以及航行安全方面的处置权利。船长认定某一乘客无法参加或继续航行、或其对船舶、船员或其他乘客的健康、安全带来危险,或其行为影响了其他乘客享受邮轮旅行,船长有权依据具体情况 1) 拒绝这位乘客登船,2) 在中途港口让这位乘客离船,3) 拒绝这位乘客在中途港口上岸,4) 拒绝这位乘客进入船舶的某些区域或是参加船上的某些活动。在法律或合约的授权范围内,其它服务供货商可以自动采取类似条款。在此情况下,组织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0.3 组织者和船长应有权执行政府或任何国家机构,或代表或声称代表该政府或机构行事或已经取得该政府或机构同意的主体,或任何根据船舶战争险而有权发布命令或指令的任何其他主体,发布的命令或指令。组织者或船长因执行该命令或指令或者因为该命令或指令的后果而做出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不应被认为是违约。按照该命令或指令让乘客及其物品下船将使组织者不再承担任何继续航行或遣返乘客回国的责任。
10.4 所有乘客必须遵照船方的指令参加船上组织的所有紧急救生演习活动。
10.5 更具体地说,这意味着乘客必须遵守所有在船上收到的船方指令,包括第 10.4 提到紧急救生演习和相关指令。

11.质押与留置

组织者有权扣缴乘客的行李或其它物品并将其作为因乘客在船上所使用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的质押或留置。

12.船上或酒店的住宿

12.1 组织者有权为乘客指定预订客舱之外的客舱,但是二者必须属于同一类型。
12.2 套餐包含酒店住宿时,如果没有正式确认的分类标准,分类应与意大利所使用的分类系统大致相同。

13.组织者的责任

13.1 组织者应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约约定服务且未有提供近似替代的情况下,给乘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组织者不应对因乘客原因(包括乘客在旅行服务执行期间独立采取的行动)、与合约约定服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原因或是因事故、不可抗力、上述组织者依据专业勤勉要求无法合理预见或补救的情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3.2 组织者依据合同能主张的所有豁免、责任限制、抗辩以及例外同样适用于所有是或者可能被认为是组织者的雇员、主管人员、助手、代理人、分包商、经销商或合作者的任何种类主体以及组织者的保险公司。
13.3 组织者不应因旅行社或合约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未能履行义务而对乘客承担责任。
13.4 在向乘客进行赔偿之后,组织者有权代替乘客对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采取行动。

14.赔偿限额

14.1 任何情况下,组织者应承担的赔款不应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行为所适用的有效国内及国际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赔偿金额以及该赔偿金额的限额。若不存在适用于该行为的明确的法律及法规,或者该法律和法规未就赔偿金额规定限额,则应适用 23.4.1970 布鲁塞尔公约第 13.2 条有关限额的规定。
14.2 若组织者同时为用于航行的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租船人,应始终适用海运法规 275 款以及以下条款中有关债务限制的法律、规章,或是在允许范围之内始终适用 10.10.1957 布鲁塞尔公约或 19.11.1976 伦敦公约以及后续修订内容。

15.游览

15.1 游览需遵守当地提供服务的运营方的通用合同条款以及所应适用的国家条例。
15.2 手册上公布的游览价格以及路线仅具参考价值并且可能发生变化。游览的时间以及路线可能因外部环境(如气候状况、罢工、运输晚点等)及服务供货商的运营需要出现变更。
15.3.因技术原因、不可抗力、参加人数未能达到最低要求而取消游览时,歌诗达邮轮公司应向乘客退还当地运营商提供的数额。
15.4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游览过程没有配备残疾人士专用设备。
15.5 某些类型的游览需要具备与其相关的特别条件、要求或规章(例如使用乘客自行驾驶的运输工具)。

16.空运及其他运输段

16.1 歌诗达邮轮公司在空运及其他运输段方面不能被认为是承运人或是行使承运人职责的一个组织,上述职责以及所有相关风险、责任仅由相关航空公司及其他运输段承运人(以及/或者其代表)承担,歌诗达邮轮公司不应以任何(间接或调解等)方式对此承担责任。

17.船医

17.1 船医应当作为独立经营的专业人士而非组织者的雇员为乘客提供帮助。因此,是否接受船医的服务完全出自自愿,乘客必须支付相关费用。
17.2 船医做出的有关乘客是否适合登船以及/或者继续航行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不容争辩。

18.贵重物品的保管

船上乘客可以使用保险箱服务;组织者对于没有放入或未正确使用上述保险箱保管的现金、文件、证券、珠宝以及贵重物品不承担责任。

19.帮助义务

组织者对乘客的帮助义务仅限于在合约义务及法定义务的范围之内。

20. 安全信息

以下安全信息对于您的整个行程都非常重要,组织者强烈建议您详细阅读:

20.1 建议您始终穿着防滑的低跟鞋,尤其是在外部甲板走动时。外部甲板可能会由于天气原因而变得潮湿,建议您在甲板活动时缓慢行走,小心地滑。
20.2 请注意有关使用游泳池/按摩浴池的规定,您可以在游泳池/按摩浴池边获得相关安全指导信息。儿童必须在家长严密看管下方可使用游泳池。船上游泳池不配备救生员,请所有乘客尊重游泳池/按摩浴池的安全规则。所有乘客禁止在游泳池/按摩浴池内跳水。
20.3 请注意有关使用电梯的安全规则。儿童必须在家长严密看管下乘坐电梯。
20.4 您在船上有任何需要帮助或使用设施设备时,请联系组织者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给予您正确的使用方式和及时的帮助。
20.5 您在上下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舷梯、摆渡船)的过程中,请始终拉好扶手,有序慢行;您在等待上下船(包括但不限于船上或码头)的过程中,请始终有序排队,缓慢前行。
20.6 您在使用上层床铺以及楼梯时,请扶住扶手,仔细慢行,以免踩空或者摔倒。
20.7 由于船上设有多个游泳池,并且组织方为了确保船上环境的整洁,会不时对船舶进行清洁。因此,请您在看到安全警告指示牌时,小心慢行,以免滑倒。

21.投诉和诉求

如果在邮轮旅行的组织或实施方面存在任何可能的违约,乘客的任何诉求必须以书面投诉的方式向组织者提出。上述投诉必须在事件发生当时,或者如果当时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完成,则应在规定的返回出发点之日起 10 天内作出。组织者将及时并善意地审查所有投诉,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其全部努力及时、公正及友善地予以解决。

22.辅助、医疗以及行李费用的保险

22.1 乘客在签署预订协议时,在支付全额费用时也可以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乘客不购买此保险,需向组织者确认已购买针对最大保额的另一保险来应对相同风险以及相同情况。
22.2 保险合同由乘客直接和保险公司订立,因此所有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义务及费用由乘客独自承担。
22.3 若乘客决定不购买旅游保险,旅途中如遇有意外或其他事故,或由此而导致之任何损失,将由乘客自行承担,概与邮轮公司无关。

23.保证基金

意大利已经设立一项全国保证基金。组织者无力偿还或出现破产时,乘客可以依据第 111/95 法令第 21 款向基金提出保护以下需要的申请:1) 退还已付票价;2) 境外旅行时乘客自身的遣返。不论是否因组织者原因出现紧急情况时,上述基金均可迅速为旅行者由非欧共体国家的强制遣返提供资金。

24.个人信息的保密

“客户进行预订时,我们愿意向客户提供他们所需的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收集由客户进行预订时所选择的旅行社进行。旅行社如需转交该信息,需得到客户的同意。歌诗达邮轮公司作为使用该信息的公司,在境外旅游时使用旅行社提供的乘客的个人信息来完成由合同和其他法律规定和条文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做在向乘客提供他在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时是必须的,所以无需乘客的同意。如若在完成由客户所签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条文过程中需要,则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交给向歌诗达邮轮公司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个人,公司,协会或者商业团体。这些机构有的是境外机构,有的是与歌诗达邮轮公司关系密切,有的与歌诗达邮轮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与歌诗达邮轮公司同样在意大利和国外设有机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运作可以通过电子支持工具在硬盘上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 196/2003 法条的相关条文。以上这些也需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消费者可以通过旅行社或者联系歌诗达邮轮公司市场部(地址:XII Ottobre 2, 16121 Genoa)来行使他或者他的权利。”——意大利 GENERALI 第 239443166 号保单

25.适用法律及争议管辖

除包含本通用条款的合约另有特别约定外,包含本通用条款的合约受意大利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进行解释。依据现有合约或与之相关的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和侵权等)应完全交由热那亚法庭管辖。

个人信息使用条款

根据 2003 年 6 月 30 日修订的《隐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196 号法令第 13 章内容,歌诗达邮轮特此声明,所有在您购买度假产品时提供的、或因此而透露的,亦或是在您航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将根据所述条例进行使用。
我们将本着保障信息真实性和隐私性的原则,采取最先进的安全工具,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使用您的信息,使用原因如下:
1)建立、管理和执行您与歌诗达邮轮间订立的合约关系;
2)履行法律义务、规定、本国及欧盟法律或由相关权威机构颁布的指导纲要等;
3)为了解消费者特征而开展的匿名数据处理和市场调研。
我们仅在出于以上原因的情况下,将您的信息告知以下团体或个人:
• 歌诗达邮轮旗下子公司;
• 向歌诗达邮轮提供服务、帮助或咨询建议的个人、公司、组织或专业公司;
• 法律条款允许的或获二级法律机构许可的,以及合法权威机构(包括停靠港口管理机构)指
导纲要所允许的可获取这些信息的个人。
您的信息也允许被负责信息处理和/或信息处理经理等内部员工以及由歌诗达指派的负责具体信息处理事务的外部信息处理经理获得。
出于上述原因,您的信息可能会被告知于海外第三方机构(欧盟国家或欧盟以外国家)。为确保本合约的顺利执行,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您所提供的信息可能会包含条例中认定的“敏感”内容。此类内容将仅在获得您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使用,没有您的书面许可,歌诗达邮轮无法履行其合约义务。
此外,在获得您的同意后,歌诗达邮轮还可:
1)通过邮局、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或固定电话向您发送信息、广告和/或宣传材料、折扣信息、奖励信息、邀请以及参加有奖竞赛的通知;
2)开展调研活动(为制定一般性或个性化市场策略开展消费者选择分析);
3)将您的信息发送给歌诗达邮轮集团旗下各公司及歌诗达邮轮商业合作伙伴,以供其向您发送相关信息及广告内容。
我们特此声明,您在向歌诗达邮轮提交申请的过程中,可以享受条例第 7 章中规定的个人权利。其中包括:要求信息管理员确认您个人信息存储状态;要求了解其获取该信息的来源以及使用该信息的原因和目的;要求删除或将信息更改为匿名状态,或阻止非法信息使用;更新、纠正或补充信息;以合理原因反对使用该信息;反对将信息用于商业、广告或营销内容中。
意大利歌诗达邮轮为本条款与细则中的组织者和信息最终管理者,我们的注册地址为 Piazza Piccapietra 48, Genoa, Italy。您同时可以从歌诗达邮轮注册办地办公室获取最新的完整信息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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